一、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二審的抗訴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
再審抗訴對象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
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
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
執行中。還是在
執行完畢以后,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
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
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
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
再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
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三、關于民事抗訴的范圍
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后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不屬于檢察院民事抗訴的范圍:
第一,純人身關系的裁決,如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糾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仍可提起抗訴。
第二,如上所述,對于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訴;但“違反自愿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不可以抗訴。
第三,當事人對可以
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沒有正當理由說明未提出
上訴的,不可以提起抗訴。以此督促當事人應當積極尋求法院處理糾紛,只有窮盡法院處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請檢察院抗訴。
第四,對法院訴訟前或訴訟中作出的裁定,如訴前
保全、先予
執行等,雖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終裁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等方式予以解決,故對上述生效裁定,檢察院不予抗訴。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么公安機關首先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來
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犯罪嫌疑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