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需要
票據嗎?
不需要,肇事者可以開
票據,也可以轉賬或者直接賠償現金。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
票據包括各種有價
證券和憑證,如
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
票據,即我國《票法》中規定的“
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
證券
二、
交通事故護理費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
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治療期間護理費的計算有三個考慮因數: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期限。
首先是護理人數的確定。護理人員原則是一人,
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法院可以參照其確定兩人或以上的護理人數。
所謂原則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個人計算護理費,即使實際上可能有很多人參與了護理,但法院在認定護理費時只能以一個人為準。這個護理人,要么是聘請的護理人員,要么是與受害人存在親戚或朋友關系,不能為了多要護理費而故意主張一個與受害人沒有關系的高收人者。如果當事人主張兩人或更多的護理人員,則需要
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因此受害人的傷勢如果比較重,就有必要由
醫療機構來出具證明。在本案中,在沒有
醫療或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不能主張三個護理人員。
其次,護理期限的確定,需要由當事人提供
醫療機構的書面診斷結論。受害人經過治療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有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已經完全康復,比如出院證明,或者病歷記載患處已經愈合。另一種情形是受害人沒有康復,還需要進一步治療,但已經恢復了自理能力,可以獨立生活。通過
醫療機構的診療過程記錄和受害人的實際病情,可以判斷護理期限。
最后,護理人員收人的計算。這是護理費最關鍵的部分。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下護理費的計算,一種是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計算。如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三、
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范圍
1、
醫療費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
醫療等
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審核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復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范圍,但確系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
(3)、藥費:必須確系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為所致傷害的藥費。需外購藥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計入賠償范圍。
(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后,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四、誤工費的概念
誤工費,是指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后,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
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的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
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會產生的賠償項目不是只有
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這三種,而我國相應的法律制度當中也并沒有特別強調,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當中的哪些賠償項目必須要開
票據,實際上計算出了整體的賠償標準以后,無論肇事者是通過哪種形式賠付的,只要確實履行了賠付義務就沒什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