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話,救濟的方法有以下兩種:(1)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是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應,如果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的話,那么是可以撤銷的,然后會責令重新做出。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可以依照法律對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以及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事故工作的時候進行現場監督,依照法律查出并處罰違法亂紀的問題。上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下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的時候,如若發現錯誤的話,應該及時的糾正。還有,具有
交通事故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
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應該在各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成立,用來負責
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還有復核的工作。承辦單位的
交通事故認定工作在由上級的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時候,在檢查的過程中,還有或者是接到了群眾的投訴,經過檢查然后發現“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話,應該做出決定撤銷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然后由承辦的單位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另外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那種承辦的單位拒絕
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決定的,按照我國《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將予以撤銷撤銷或者是變更,同時按照我國《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對承辦單位進行錯案追究。(2)就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然后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是有權決定是不是要采納的。用來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就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中,要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當庭對質,如果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不服的理由的,理由說完以后人民法院是有權利決定是不是要采納這個理由的,并且有權決定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