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誤工費判例的依據是什么?
交通肇事誤工費判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司法解釋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
保險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照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
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
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事故責任方應當支付傷員相關標準的誤工費。需要注意的是,有關事故責任方的認定應當以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為準,如果駕駛人員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可以由
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如果駕駛人員違法的情況下導致
交通事故的,應當將駕駛人員認定為事故責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