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財產糾紛
股權管轄地是哪里?因
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
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
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
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
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
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
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
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于認為,為了不致
離婚案件過于拖延,在
離婚案件涉及公司
股權分割請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在
離婚案件中受理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司
股權分割的訴訟請求,導致在雙方
離婚時,
股權并未進行分割,而是留待
離婚后,一方再行提起
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解決。而且,實踐中,對于爭議標的不在國內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的現象。二、
離婚財產
股權怎么分割?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家庭會投資公司,持有公司的
股權。如果夫妻因為感情問題鬧了
離婚,分割
股權相對復雜些,走法律程序的話,可以按照一般
管轄的原則確定
起訴法院,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在實踐中,雙方可以先簽訂分割協議,然后
股權對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