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期限三年以上試用期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
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
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簽的是三年期
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二、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
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
合同的法律風險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
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
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所約定折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延長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向
勞動仲裁機構申請
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勞動者可以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