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會不會坐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了有年齡上的限制之外,還規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分為三種情況。(1)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2)間歇性的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3)還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其還有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果經過鑒定鑒定人在實施危害行為的過程中如果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的話,因為其患有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
結果導致其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會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于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如果其實施了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其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是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他的危害行為缺乏了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是不具有辨別是非和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所以他所造成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在主觀上是沒有罪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精神病人的醫學鑒定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在進行鑒定之后,應該寫出鑒定的結論并且要由鑒定人簽名,加蓋醫院公章。而且法律有明文規定,如果鑒定人在鑒定的過程中存在故意作虛假鑒定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其屬于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那么就不需要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刑法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他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進行嚴加的看管和
醫療,如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進行強制治療。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
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
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
醫療。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
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
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
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
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
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對于患有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如果他是在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的話,那么他就要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尚且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