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
合同與勞動
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聘用
合同與勞動
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按
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保障性
合同簽訂條件不盡相同;
違約責任規(guī)定不盡相同;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不盡相同;解除
合同獲得補償?shù)臉藴什槐M相同;終止
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不盡相同;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
二、相關內容拓展
對于聘用
合同,根據(jù)《辦法》第27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xù)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jīng)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guī)定或者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jiān)
執(zhí)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
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聘用
合同達成協(xié)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聘用
合同與勞動
合同雖然都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的用工
合同,但是在很多方面二者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簽署
合同時適用哪種類型就需要簽署哪個類型的
合同,不能混為一談。通常來說在日常的工作生活當中,勞動
合同是比較常見也是范圍比較廣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