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么解釋?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
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保險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
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
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
離婚時一并明確地處理好。由于
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復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
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
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
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
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
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
離婚協議
離婚證,到
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
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
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
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
保險。分人壽
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
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
保險費,
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
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
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
(二)
離婚時仍在
保險期內的人身
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
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
離婚后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
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
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
遺產繼承后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
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后的費用進行分割。
對于
離婚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決定協議
離婚的話,那么財產的分割就由雙方來進行商議,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分割,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對財產做出一定的分割,如果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話,可以再次進行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