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什么?
作為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是指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商標權、轉讓
專利權、轉讓非
專利技術、轉讓
著作權、轉讓商譽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二、具體情況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
商標權,是指轉讓
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
專利權,是指轉讓
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
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
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五)轉讓
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所述情況,公司所持有的發電上網指標不屬于上述應征收營業稅的無形資產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同時也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不用繳納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存在的意義在于土地使用開發的相關權利,但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類型是有不同的使用期限的,在司法實踐中,無形資產一般可以認定為土地使用的年限,以及在土地使用的規定年限內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所應當取得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