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況之一,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
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
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
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
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
醫(yī)療補助。
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
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yè)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招用的農民
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以勞動
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
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yè),應在企業(yè)改制時,按規(guī)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無論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還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其實只要符合《勞動
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都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些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但卻是因為單位有違法行為,損害到勞動者合法權益導致的,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