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執行異議的處理方式分以下情況:
1、直接由被
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
根據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
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
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共同財產
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
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
執行人配偶。被
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
執行人與被
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
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
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
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3、屬于被
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
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雖然被
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但根據《民法典》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
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
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
執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
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
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執行機構對被
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
執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
執行異議。被
執行人配偶未提出
執行異議的,
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
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有些夫妻在分割財產才會發現對方感到的財產實際上是屬于自己個人的,在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前提下就可以要求對法院的
執行提出異議,只要是當事人的申請都會得到法院的介入調查,如果是的確有此種不是共同財產的情況就會改變判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