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時間增加的規定是什么?
拘留時間增加的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過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刑事
拘留的時間規定有三種。第一種為3日;第二種為3-7日;第三種為30日。
二、司法解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九條的規定,刑事
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于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
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
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拘留的時間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延長時間的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申請延長
拘留時間,批準后
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有規定的,一般不能超過37天,具體情況應當結合案件實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