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分手后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非法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并非直接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再結合雙方對財產的貢獻以及共有人各自的生產生活狀況來處理。雙方在
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里的共有財產是指《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并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劃分,還要根據雙方實際生活狀況以及具體財產實際情況來處理。
二、非法
同居有哪些類型?
介紹完什么是非法
同居之后,再來看看非法
同居有哪些類型,或者說非法
同居包括哪些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
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
同居;
2、 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
同居;
3、 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
同居。
三、如何認定非法
同居關系?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非法
同居關系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
同居關系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
同居關系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
離婚”,如
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
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
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按非法
同居關系對待。
3、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
起訴“
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
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
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
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
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既然是分手,男女雙方心中也清楚從來都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如果是在談戀愛階段分手的,很少有要求分割所謂財產的,要求分割財產的恐怕都是雙方對外根本就是以事實夫妻關系的,在一起共
同居住了很多年,但盡管是這樣,財產的分割肯定也不是按照正常的夫妻關系那樣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