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工資該如何計算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山東省貫徹《工傷
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
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
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對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標準如何確定,卻并未進行明確規定。法律規定見《工傷
保險條例》: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其他福利。由此可以說,如果單位只發放基本工資,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實際上,根據工作時間長短,處理如下。單位傷害完成12個月之前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工傷。 補貼和加班補助金用于計算原始工資水平。
如果工傷前的單位勞動時間少于12個月,則原工資標準按照職業事故前實際工作月支付的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