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期間工資會有變化嗎?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
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
診斷、觀察期內的工資標準,應當根據最終的診斷結果來確定。如果診斷結果確定勞動者未患職業病的,期間應保證勞動者病假工資標準。關于病假工資的標準問題,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
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據此,病假期間的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如果經過觀察、診斷,確定勞動者患職業病的,觀察診斷期間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問題,《工傷
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也就是說,在停工留薪期內,要保證勞動者的原工資待遇。綜上分析,在職業病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先保證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標準,根據觀察診斷的結果確定是否補發差額的工資。
對于在患有職業病期間,如果進行停工休息的話,工作單位不得以患有職業病為由,停掉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因為員工是在工作期間導致職業病的,那么勞動單位需要對員工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負責任,不得減少或者停發勞動者的相關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