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延長至30日提請批捕?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分析也就是
拘留后3日內要提請
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內辦不完,或案情疑難復雜在3日內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最多是37日。
二、構成刑事
拘留的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時間能夠延長30天的這些案件都是情形比較復雜的,但在法律制度當中沒有給出其他更加明確的解釋,所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這種權限幾乎已經到了濫用的地步。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超過37天提請批捕,本質上來說都不會造成任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