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妻是否對于公司債務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去考慮分析。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為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第二種情況是公司非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僅夫妻一方舉債。第一種情況下,根據《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家庭成員例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時,需要用各自財產去作為注冊資本,然后承擔各自對應的責任。在公司登記時要提交書面的證明或協議表示財產分割情況。所以對于這種有財產分割和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夫妻對于公司債務根據登記情況承擔相應責任。那么,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沒有明確分割財產的情況怎么處理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是法定的財產共同體,在雙方婚姻有效存續的情況下,該財產是夫妻共有的。當公司登記沒有明確分割財產時,雖然在表面上看是兩個不同股東的股份,然而實際上屬于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出資體其實是單一的,而且通常夫妻雙方的表意是一致的,所以本質上屬于一人公司。根據
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的有關規定,如果說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夠證明公司的財產是獨立于股東本人自己的財產的,那么他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即公司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能證明它獨立于自己一方的財產,所以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下,公司不是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如果丈夫一人舉債借款,背負公司債務時,那么債權人有權要求妻子償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項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可以證明此前雙方有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夫妻
離婚時,原有債務如為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一起償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中某一方以個人的名義背負了債務,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界定處理。但是如果夫妻中另一方可以證明此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有明確約定這是個人債務的,或者可以證明在法律條款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之外的,那么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中另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而且債權人知道此約定的,那么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他一方所有的財產獨自清楚,即另一方不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綜上所述,在第一種情況下公司為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那么夫妻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起連帶責任,除非在公司成立登記時,雙方有明確的財產分割,責任范圍明晰。在第二種情況下公司非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那么夫妻也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起連帶責任,除非一方可以證明此債務非夫妻雙方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