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階段重新決定
逮捕是否可以?
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
逮捕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公安機關沒有采取
逮捕措施,在移送審查
起訴后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采取
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審查
起訴階段因為情形變化不再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而需要
逮捕的;二是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需要
逮捕的情況。
二、刑事案件審查
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
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
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
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
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
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現代生活當中,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實行
逮捕的話,必須要通過檢察機關的批準,否則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法律規定必須要遵循這樣法定程序,當然,
逮捕并不是國家偵查行為當中必須要具備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審查
起訴階段也可以要求進行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