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建設工程優先權是否能放棄?首先我們要知道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就是在建設工程中,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承包人價款,在對工程的折價或者是拍賣后的價款承包人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優先權是不應該被放棄的,但是,眾所周知,建設工程優先權本質上是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只要不損害建設工程承包
合同的建設工人的權益等等,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放不放棄。另外,我們要知道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是有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第四條我們可以知道,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期限是僅僅六個月,算法是在建設工程竣工的那一天或本來簽訂的建設工程
合同竣工日開始算起,如果承包人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那么就會等于承包人主動放棄了建設工程優先權。但是承包人可以在承接建設工程的時候,跟發包人約定延遲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期限,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們都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而且建設工程優先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是屬于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作為民事財產權利,權利人不容置疑地擁有自由選擇是否行使的權利,所以承包人不但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棄。在這里,很多人會關心放棄優先受償權會不會損害建設工程承包人或
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呢?這是不一定的,但是你真的要放棄,承包人或
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的保障來實現。建設工程優先權的產生雖然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但是本質上仍然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是法律設定的一種順序利益,是私權,其中只要放棄建設工程優先權不違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有權利自由放棄,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在約定不行使建設優先權之后,又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一般人民法院是不給予支持的。所以只要是符合自治原則的,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優先權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