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交通事故怎么結案
第一是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坐在一起進行調解和協商,調解協商達成了雙方都很滿意的結果以后,交警部門制作《調解書》,并且分別的交送給雙方的當事人,當事人閱讀沒有異議以后,雙方可以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雙方在事故發生的當時或事后,坐在一起協商,達成相應的賠償協議,雙方同樣相約一起到交警部門去辦理結案手續;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成功的,當事人雙方對調解結果都不能夠滿意的情況下,應該填寫《調解終結書》,并且送交給當事人,并且同時告訴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請求。這時候也是最復雜且最傷和氣的,一般也就只能走民事訴訟的程序了。
二、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
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