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有哪些行為?
直接隱瞞
夫妻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
房產、公積金、
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 往往會采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另一方自己的財產狀況,導致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財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
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賬到他人名下,導致
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
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
保險產品的形式,將
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
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
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
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
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就不再舉例了。
目前,我國關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救濟手段就是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再次分割財產,惡意轉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在夫妻
離婚期間,夫妻雙方不得隨意轉移夫妻間的財產,因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的,而并非個人,并且分割的時候是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在分財產期間或者分財產后發現其有對共同財產進行轉移可以通過法院要求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