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通知家屬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不批捕通知家屬的時間限制是: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
逮捕通知書》,送達被
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
拘留通知書》,送達被
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因此,被
拘留或被批捕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刑事訴訟法》:“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2、批準
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
逮捕條件而依法作出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時制作和使用的憑證性文書·
3、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犯罪嫌疑
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5、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實際上,批捕還是不批捕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都會將通知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親戚,一般是在決定出來之后的24小時之內。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通知家屬將會對于案件的審理造成一定的困擾或者不良影響的,是有權決定暫時不進行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