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詐騙檢察院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準
逮捕決定
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
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逮捕措施,他們只能上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他們決定。而實際
逮捕,卻是有公安機關
執行。一般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可以簽發
逮捕令,而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檢察院、法院自然也不會批準
逮捕。
不批捕的原因有很多,在現實狀況中,一般只要公安機關發現有利證據的話,檢察院一般都會批捕,除非是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或者是調查錯誤才會不批準
逮捕,在檢察院未批捕之后,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繼續調查,搜集更多有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