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
取保候審后報捕的情況是什么?
對于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察,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哪些情況可以使用
取保候審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三、
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1、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不
逮捕,有兩種處理辦法,馬上釋放或者轉為
取保候審繼續偵查。如果嫌疑人違反
取保候審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公安機關可以再次報請批捕手續。即使是出于
取保候審期間,批捕也是可能的,一旦被
逮捕,最終很可能被檢察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