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批捕后是否可用閱卷?
檢察院決定批準
逮捕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布
逮捕,宣布
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
起訴,在移送審查
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閱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檢察院,律師才有權利申請查閱卷宗。
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
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在偵察階段律師是沒有權力申請查閱卷宗的,只有在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律師才可以申請查閱卷宗,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會在兩個月之內把卷宗移交給檢察院。
對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
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
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
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閱卷是指律師為了對案件做出進一步的相關了解,而需要查閱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申請批捕的案件相關宗卷,一般是在案件到了檢察院,檢察院進行審查之后律師才能夠進行閱卷,在檢察院沒有進行審查完畢,或者沒有批捕之前律師都沒有權利進行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