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規定,運輸
合同承運人應履行的義務: 一、接受托運人運送貨物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是指承運人業務范圍以內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運輸要求。 二、按
合同約定,準時將所托的貨物送于到目的地,準時,是指
合同中約定的合理的時間,超過時間是違反
合同約定的,應承擔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該條還規定了“約定的地點”,是指承運人不能把托運的貨物運送到
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錯運,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承運人應當按約定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在收貨人不明的情況下,承運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托運人,要求托運人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處置貨物的決定,在托運人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貨物處置決定時,承運人可以提存托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