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詐騙批捕后家屬該怎么辦?
家屬應該抓緊時間為犯罪嫌疑人找律師,因為批捕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將犯罪嫌疑人送交
看守所,這期間家屬是不能探望犯罪嫌疑人,批捕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調查期間。在此期間,只有律師才能面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詐騙罪
量刑幅度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之后家屬會在第一時間內及時的得到辦案機關的通知的,工作人員不會跟家屬說其他跟案件有關的問題,但家屬最起碼會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因為犯了什么罪才會被批捕的。這種情況下,家屬就應該找相關專業領域內的律師,找律師的時候也不要病急亂投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