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情形有哪些 一、不受理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醫學會收到
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或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共同委托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且,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第28條規定提交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
醫療機構,其中一所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要什么材料
(一)
醫療機構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
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
2、沒有在
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患者要提供門診病歷資料;
3、其他患方認為對己方有利、能證明醫方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證據。
(三)提交材料的時限要求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條例》第二十八條)
到底法律規定的不受理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情形有哪些?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在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的時候,不管是
醫療機構一方還是患者一方,此時都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