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方向盤不得適用緩刑是么?
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
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鑒于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后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沖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針對最近發生的一些搶奪方向盤的違法行為,最高法出臺相關意見,對這種行為嚴懲,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明確強調,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即使危害不大,也不能判緩刑,必須要判實刑。這樣才能更好的打擊這類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