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要同意嗎?
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同意。《
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
合同規定義務的
執行。任何
合同規定義務的
執行,都是
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
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
合同的不履行。因此,
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
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
合同義務
執行完畢時,
合同也就履行完畢。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二、具體情況
1、第三人是
合同的履約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約怎么辦?
由債務人承擔
違約責任。根據《
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
2、
合同約定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擔
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3、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沒法履行債務,債務人應該怎么辦?
《
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
合同后,應當嚴格按照
合同的相關內容來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果一方需要更改
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如債務人想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不同意,但如果雙方一致達成意見的話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履行,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