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執行期限規定是多長時間?
拘留執行期限規定是: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
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
行政處罰,對行政
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
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于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
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并
執行行政
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于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
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并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
執行行政
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
拘留處罰合并
執行的期限,將合并
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并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
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合并
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行政
拘留的處罰特點
(1)行政
拘留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
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
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拘留作為司法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其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安機關應當完成案件的初步認定,作出是否進行申請批捕的決定,如果犯罪事實認定模糊,對當事人的犯罪證據認定還不夠清楚,則需要在
拘留期滿后釋放當事人,在犯罪事實認定后再進行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