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結婚后如何分割?
(一)婚前取得的經營性財產婚后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婚前婚后的轉變形式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屬于經營性質的財產,比如房租等等,這些財產形式雖然在婚前取得,但是由于這些資產的維護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則,這些財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一般認為婚后共同財產。
(二)婚前貨幣形式的財產在婚后的延續
男方在婚前的銀行存款,婚后取出,仍然是個人財產。對于銀行存款的利息,即使婚后取得,仍應屬于婚前財產。
(三)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銀行的存款取出,購買一件物品,該物品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前財產在婚后發生形態變化的,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即我們平時所理解的結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那么,是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一方取得的財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呢?答案是,一般情況下的確如此。
然而,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
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
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
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
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
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一般情況下,婚前財產都是屬于個人財產的,在
離婚時不能進行財產分割,但在特殊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可以通過贈予等手段將財產屬性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有約定,就應當遵守雙方的約定在
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約定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