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女方父母
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女方父母
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女方父母未在遺囑中有特別的指定歸于女方,則其所繼承的
遺產則為共同財產。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
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
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定,也可以婚后約定。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
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
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
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女方父母
遺產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的是算作夫妻的共同財產的,但如果女方的父母在遺囑中對于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要求的,就必須要按照遺囑中的約定
執行。我國的《民法典》中對于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歸屬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可以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