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唯一能夠發行貨幣的只能是中央人民銀行。而實踐中,有的人為了追求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制造、使用假幣。在構成了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對持有使用假幣罪進行認定呢?以下是具體介紹。一、持有使用假幣罪怎樣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以單純收藏為目的而持有假幣的行為,是否成立持有假幣罪?或者說,應否將“以使用為目的”作為持有假幣罪的主觀要件?通說認為,由于刑法并沒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幣應屬于違禁品,禁止個人收藏,行為人收藏數額較大的假幣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并達到數額較大要求的,就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但
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另認定為使用假幣罪;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在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時,總的講,要根據案件事實和刑罰的有關規定,進行系統分析,從中做出判斷。這是把單個現象歸結為普遍現象的判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以下幾個問題應引起我們注意。二、如何處罰根據《刑法》第172條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該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
五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行為,可以說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對人們的生產、生活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國法律對該罪給予了較重的處罰,最高情況下可以處行為人15年有期徒刑。至于持有使用假幣罪怎么認定的問題,我們也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