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他還有另外一個名稱叫做死亡補償費。這個名稱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它的含義是因
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因為他人的致害死亡后由事故責任人給他的親屬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我國曾經頒布過一些有關于死亡補償金的一些解釋,比如說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有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的頒布使得人身損害案件中如果有受害人死亡的話,那么受害人死亡的。范圍還有對他的賠償標準都有了非常明確的依據。如果賠償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已經解決之后,死者親屬之間因為賠償金的一些分割問題,從而引起了糾紛,這些糾紛不斷的增多。實踐中也一般都依據我國的《繼承法》中關于
遺產的規定或者是《婚姻法》中關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從而選擇適用的法律。但是死亡賠償金有它獨特的性質,還有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也有它自己的特點,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更應該進行更為細致的剖析。分幾種情況來解釋一下:1、第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因為死者的死亡,從而獲得的一種物質賠償,這種賠償產生于死者在死亡之后,那么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婚姻關系在
離婚之后就終止或者是一方死亡之后婚姻關系自然終止,那么非常顯然這樣的賠償金并不是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產生于婚姻關系終止之后,那么很顯然,這個時候的死亡賠償金不能夠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2、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
遺產,那么根據我國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
遺產是要在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且在死亡時要實際存在這筆財產,那么這樣的財產才能夠被繼承,但是死亡賠償金并服侍在死者生前產生的,而是在死者死后由肇事。這給予死者親屬的一種賠償,因此不應該按照
遺產來繼承。3、第三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撫慰金的話,那么這個時候死亡賠償金就是屬于一種物質損害賠償金。排除以上三種的定性,在我國法學界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大家都非常一致的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財產的補償,但是也存在分歧,這種分歧就在于死亡賠償金是對于死亡者本人的一種補償,還是對死者其近親屬的補償。其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其實是對死者本人并不是由于正常的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的一種補償,這是死者本人的一種權利,在死者在其死亡以后可以進行轉移,就像公民死亡以后,他的作品的使用權和報酬權也可以依照法定進行轉移。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一般有三種情況: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死者的
遺產;不是精神撫慰金。于理論界一致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財產的補償,但也還有分歧。因此,實際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歸屬問題需要看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