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
合同中承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收取合理運費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支付運費,是托運人的義務,承運人收取費用,承擔貨物運輸責任,是承運人的權利,但承運人只能收取經物價部門確定的費用。 二、享有留置運輸的貨物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條件的。《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在托運人或收貨人又不支付運費、保管費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權。 三、享有提存貨物的權利。承運人提存貨物,是在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貨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數額應與應收取的費用等值。《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也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四、處置無人認領的貨物。承運人在經告知和公告后,仍無人認領的貨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處置該無人認領的貨物,處置后扣除運費和其他與貨物運輸必須的費用,剩余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