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確定方式?
受案范圍需要運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確的表達,這種方式越科學,受案范圍的劃定就越準確。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對受案范圍作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概括式的優點是簡單、全面、不致發生遺漏。但也有過于寬泛和不易具體掌握的問題。
2、列舉式
列舉式有肯定的列舉和否定的列舉兩種方法。列舉式的優點是具體、細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卻有繁瑣且難以列舉全面的弱點。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為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較好方式。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范圍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具體列舉的8先種行政案件,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而且今后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行政案件又運用概括的方式作為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概括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事項作了排隊的規定,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4種不受理事項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
1、對行政
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
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
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方式有概括式、列舉式和混合式,一般我國使用最多是混合式。這種方式既簡單又全面,而且考慮到了今后受案范圍會進一步擴大的問題。這種方式比較科學而且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