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
合同可以被撤銷嗎 一、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
合同
一般情況下,受贈人不負任何義務,但有時贈與人在贈與時并約定受贈人負一定的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附負擔的贈與
合同仍然是單務
合同,大多數情況下,受贈人的“負擔”不是向贈與人履行,而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財產的限 但這種義務與贈與之間并沒有相互對價關系,而且贈與人履行義務僅僅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變贈與
合同的片面單務的性質。如果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是相互對等的,那么該
合同就不是贈與
合同。附義務的贈與
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最多只能撤銷贈與而不能要求受贈人賠償損失;而雙務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
違約時,不僅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如有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二、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
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
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
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愿而定,即:或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 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
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
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
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
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
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
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
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
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
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
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
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
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
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三、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并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民法典》分則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4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
合同,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不履行附義務的贈與
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贈與
合同能否被撤銷,首先要看其附義務是否合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如果被贈人不履行附義務,那么,這時贈與
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對于哪些是法律允許的附義務,在簽訂贈與
合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