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復發后要求工傷重復賠償是否合法?工傷復發后要求工傷重復賠償是合法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
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
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害人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但是該條僅規定了
醫療費不可兼得,并沒有涉及其他費用。二、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是支持可以同時主張兩個請求權,但是請求權并存并不意味著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工傷待遇全額賠償,兩項賠償包含有
醫療費、伙食費等重復項目,也有不重合的項目,如侵權損害賠償中有精神撫慰金,工傷中有傷殘津貼。國外有些國家準許職工在獲得工傷
保險待遇的同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取得雙份利益,如英國,也有些國家規定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
保險待遇互相補充,兩種請求數額總和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在獲得侵權賠償或者工傷待遇后,權利人僅能就未填補的實際損失部分使用另一請求權主張權利,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采此做法。我國《社會
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
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
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從這個規定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害人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但是該條僅規定了
醫療費不可兼得,并沒有涉及其他費用,但這也表明了立法態度,可能代表了今后的立法方向是實際支出費用不得重復賠償,其它項目可以重復賠償的模式。勞動者遭遇工傷事故后,應當在
醫療救助結束后進行
工傷鑒定,并按照傷殘等級的規定來進行認定。特殊情況下,傷殘的各類可能造成勞動者無法對造成的傷害進行根治,可能在后期還會產生相關的
醫療費用,勞動者依法有權向事故責任方要求重復賠償,這是合法且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