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
合同和辭職的區別是什么?解除勞動
合同和辭職的區別是:運用主體不同。解除勞動
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
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二、辭職與解除勞動
合同的區別區別不小, 主動辭職只有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才行。《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解除勞動
合同就存在好幾種情況了,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有因勞動者具有法定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情況等。最后,不管是此致還是解除,五險都不會受到影響的,關于存檔,肯定會有影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也就是你說的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解除勞動
合同和辭職最終的結果都是指向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二者在很多方面都是有著比較大的不同的,總的來說解除勞動關系是員工非自愿的情況下發生的結果,因此單位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是辭職則是員工主觀上的選擇,單位通常是不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