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否合法?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合法的,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
逮捕,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二、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
逮捕,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需要明確的是,法院有權對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犯罪證據不全的訴訟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需要相關條件規定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法院退回偵查的要求后,應當對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