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期間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
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
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給予補償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口思想發(fā)生了變化,
離婚已經在日常生活中常見了。
離婚一般牽扯到孩子的
撫養(yǎng)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協(xié)議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進行財產分配的,怎么分配法律都不進行干涉,但是
起訴離婚,法院會進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