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當然就是指刑事犯罪的處罰,這是針對需要判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但實踐中也是會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選擇具體的刑罰的。那么您知道我國刑罰的種類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并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并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
(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缎谭ā返?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我國刑罰的種類主要分為了三種,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具體某個犯罪采取哪種刑罰,需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才能確定,而不是法官隨意選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