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
合同是屬于實踐
合同?實踐
合同有哪些?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
以
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
合同劃分為諾成
合同和實踐
合同。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由于對實踐
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名
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
合同的不同認識。
一、贈與
合同
中國《民法典》對贈與
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
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
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為諾成
合同。中國
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
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
合同是諾成
合同。
二、運輸
合同
關于運輸
合同是諾成
合同還是實踐
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
合同一般為諾成
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
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
合同應為實踐
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
合同為實踐
合同,貨運
合同為諾成性
合同?!边€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
合同為諾成
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輸
合同為諾成
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
合同為實踐
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
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
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
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
合同規定為諾成
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并不是
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
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
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
合同應為諾成
合同。
三、保管
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
保管
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
合同。既然將這兩類
合同歸為實踐
合同則這兩類
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
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
合同與其他有名
合同相區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
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第890條“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67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可見,贈與
合同、運輸
合同、保管
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都屬于實踐
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我們在簽訂時一定要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