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合同的性質是怎樣的?質押屬于實踐
合同嗎?一、質押的定義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
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
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
合同。質押
合同與抵押
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質押
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
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
證券等)交質權人占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二、實踐
合同和諾成
合同的區別 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諾成
合同又稱不要物
合同,是實踐
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
合同。實踐中,大多數
合同均為諾成
合同,實踐
合同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少數
合同,如保管
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三、質押
合同的性質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將質押
合同解釋為實踐性
合同,則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
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質人不及時移交質物,質權人不能以
合同為根據要求出質人交付質物,不利于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將質押
合同解釋為諾成性
合同,在質物移交之前,質押
合同即成立生效。當出質人不移交質物給質權人時,即構成
違約,質權人可以根據質押
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質人移交質物。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
合同。質押
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
合同另有約定外,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
合同效力。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
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質押
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僅僅是質權成立的要件。質押
合同是在雙方達成合意時生效,而質押權的設立是當質押物交付時才生效。當你了解質押
合同的生效與質權的設立是兩個概念時,“質押屬于實踐
合同嗎”這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質押與抵押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財產流轉的靈活手段,法律對此有著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