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
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會賠嗎?
可以,《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維權的方式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
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6、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單位不愿意與職員續簽,那么經職員申請,單位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但是若職員不主張,那么單位也可以不主動支付。對于那些主張但是單位不愿意支付的情形,若協商無果,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得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