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
合同是指需要由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如先陸路后水路)才能將貨物運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運輸
合同。按《
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
合同實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多式聯運
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
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 多式聯運人收到托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經托運人同意轉讓后,貨物的損失是由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盡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不需要另行辦理托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于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