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有償的,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賠償,工作年限越高,賠償的金額也就越高,但是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用人單位不但不需要進行賠償勞動者,還可以讓勞動者進行索賠。勞動者主動辭職,沒有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