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擎事致人傷一般何時做事故認定?
(1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3)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司法解釋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為根據,認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1、不需要檢驗、鑒定的
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檢驗、鑒定的
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一般應自勘查現場之日起3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批準,可以延期10日。若還需延長,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造成
交通事故后,駕駛人員應當第一時間對傷員進行
醫療救助,并報警。公安機關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后,一般應當在十日內對事故的責任情況做出認定,后期的有關傷害賠償問題可以依據公安機關做出的責任方進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